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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宁职院〔2018〕81号-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指导意见(修订)
来 源:公共教学部 发布时间:2018-10-24 点击次数:642
第一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是切实落实教学中心地位、进一步提高教师教学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强化教师教学工作职责和质量意识、促进教学质量提升的重要举措。为使我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以及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试行)》(浙教高教[2007]33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调整〈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浙教办高教[2009]33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高校自主开展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的通知》(浙教电传〔2013〕426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教师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浙教高科〔2014〕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新时期的新思想、新要求,在全面总结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对原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进行修订和优化,并自2018-2019学年起实施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宁职院教[2018]21号文《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管理办法(修订)》文件精神,原则上要求具有高校教师、工程、思政等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和非教师岗位人员都必须参加每学年的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其中:下列两种情况人员可不参加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但也不予以定等。1、经学校批准的因公脱产(含出国、进修、访学、企业锻炼等)以及按国家政策规定允许脱产且脱产期为一学期以上的人员;2、身处特殊岗位或因特殊情况无法承担教学工作,经本人申请、所在部门审核、学校党委会审批的人员。
脱产期为一学期以内,另一学期有教学工作量的教师,必须列入本办法考核范围,其学年应达到的教学工作量按应在岗教学月份折算。
鼓励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人员承担教学工作,参与教学工作业绩考核。
第三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分层次和分类别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学生培养和教学质量提高的原则;坚持个人考核与集体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是我校教师年度综合考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考核结果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记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并作为教师评优、岗位聘任、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每学年考核一次。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指标体系
第六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师德师风、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研科研等四个方面。
师德师风:继续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探索试行量化考核制。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紧密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为主线,以构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为目标导向,坚守课堂育人的主阵地。
教学工作量:主要包括学校全日制高职学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教学及其他教学工作等。教师教学工作量的考核要求,按照专任教师、兼课教师、兼职教师和特殊岗位教师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具体依据宁职院教[2018]21号文《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管理办法(修订)》计算确定。
在行政管理、教辅岗位工作的教师,可将行政干部听课、对校内外教师的培训或讲座、师资培训基地兼课、援外培训基地兼课、新生始业教学、对在校生心理咨询、党课、对我校非全日制学生的授课、培训、讲座等无报酬的项目纳入行政兼课教师的教学工作量。
教学效果:主要包括教师承担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的质量、教学过程考核、指导学生创新创业实践、科技活动和技能竞赛获奖及教学奖励、通过有效课堂认证等情况进行评价。
关于课堂教学质量,继续实行学生、督导、同行评教考核办法。原则上,凡纳入教务处教务系统管理的教学工作,都必须开展评教工作,并严格按评教结果进行考核;未纳入教务管理系统管理的教学工作(含其他教学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探索科学有效的评价办法;不具备评教条件的,可统一为组内成员的平均分,具体由各考核组拟定。
关于教学成果,在现有方案基础上,鼓励各考核单位结合部门、专业特点,丰富成果内涵,体现部门、专业特色。
教研科研:主要包括教师承担的教研科研项目、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资源库建设、实验实训基地建设、技术开发应用项目、研究论文论著等,以考核学年承担或完成的项目或成果为依据,具体计算办法依据《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与考核办法》进行评价。
第七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包括师德师风、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研科研四个一级指标,每个一级指标下设若干二级指标和主要观测点,各教学单位可自行制订各项量化分值计算办法。指标体系详见下表。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主要观测点 | 量化分值计算参考办法及说明 |
1.师德师风S1 | 爱国守法 敬业爱生 立德树人 严谨治学 服务社会 为人师表 | 教师不得有下列情形: 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组织或参与校内外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嫖娼及吸毒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治安拘留以上处罚的; 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 l 在教书育人中出现影响恶劣的师德师风事件,实行一票否决制,教师教学业绩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E级; l 各考核小组可依据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制订本单位实施细则,对未产生恶劣影响的师德师风问题,由各考核组审议扣分。 |
2.教学工作量S2 | 2.1课程教学工作量 | 依据《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管理办法(修订)》,以及各考核组的细则计算确定。 | l 教师当学年实际教学工作总量达到学校规定的各类教师教学工作量考核要求,计95分; l 对于超工作量部分:教师当学年实际超教学工作量60标准学时以内的,不计分;60标准学时以上的,每超过1学时增加0.1分,5分封顶; l 对于不足工作量部分:每低于1学时减少0.1分,下不保底。 |
2.2其它教学工作量 | 依据《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管理办法(修订)》,以及各考核组的细则计算确定。 | ||
3.教学效果S3 | 3.1课堂教学质量S31(按百分制考核,占80%) | 学生评教(60%) 督导评教(30%) 同行评教(10%) | l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每学期进行一次,学年得分取平均值; l 在保证学生评教比例的前提下,其他组成项比例各分院、部可作适当调整。 l 没有条件开展学生评教、督导评教的,该分值可统一为组内平均分,具体由各考核组认定。 |
3.2教学过程考核S32(按百分制考核,占20%) | 课程整体设计与单元设计的科学性和一致性;教学信息化推进情况;教风、学风情况;教学动态记录的使用情况;作业量与批改、课外辅导等情况。 | l 由各考核组认定,可包含教学单位领导、专业主任、管理人员等的评分。 | |
3.3教学成果S33 | 指导学生在学科技能、创业创新、体育、音乐、舞蹈、演讲、写作等竞赛获奖; 教师获教学(技能)奖; 教师有效课堂认证优秀等。 | l 作为加分项,10分封顶; l 国家级最高奖8~10分,国家级次奖5~7分,国家级其它奖2~4分;省级最高奖2~4分,省级次奖1分,省级其它奖0.5分;市级最高奖0.5分。同一项目取该项目最高奖。具体分值由各考核组认定。 l 有效课堂认证优秀者获1分。 | |
4.教研科研S4 | 4.1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 S41 | 依据《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及各考核组的细则计算确定。 | l S41、S42达到各自相应额定标准值计90分,每超过50分,相应增加1分,S41、S42分别100分封顶; l S41、S42未达到各自相应额定标准值时,其计分公式为:实际分值/额定标准值 ×90 l S41、S42具体权重由各考核组确定其中,教学为主型教师的教研工作量(S41)比重不可低于60%;教学科研型教师的教研工作量(S41)与科研工作量(S42)各为50%左右;科研与社会服务型教师的科研工作量(S42)比重不可低于60%。 |
4.2科研项目与论文S42 | 依据《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与考核办法》,以及各考核组的细则计算确定。 |
第八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分(S)总分值100分,计算公式为:S=S1×W + S2×X + S3×Y+ S4×Z。X、Y、Z为各项分值权重,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权重不同,具体标准如下表。
类别 权 层次 项目 重 | 教学为主型教师 | 教学科研型教师 | 科研与社会服务型 | |||
副高及以上 | 中级及以下 | 副高及以上 | 中级及以下 | 副高及以上 | 中级及以下 | |
W | 0.2 | 0.2 | 0.2 | 0.2 | 0.2 | 0.2 |
X | 0.25 | 0.3 | 0.15 | 0.2 | 0.1 | 0.15 |
Y | 0.4 | 0.4 | 0.4 | 0.4 | 0.4 | 0.4 |
Z | 0.15 | 0.1 | 0.25 | 0.2 | 0.3 | 0.25 |
第三章 考核等级
第九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基本合格)和E(不合格)五个等级。
第十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的等级根据教师教学工作业绩分及相应等级的评价标准按比例评定。其中A级比例不超过本考核单位本学年实际参加考核教师人数的30%,其他等级根据考核结果据实确定,不设定比例。
第十一条 各等级的评价标准要求如下:
A级:教师师德师风优良;每学年的教学工作量饱满;教学效果优良,原则上,所承担课程的教学质量评价成绩在本教学单位排名前40%;未出现教学事故或教学失误。
B级:教师每学年的教学工作量饱满;教学效果良好;未出现教学事故。
C级:位于B级与D级之间;教学工作量未达到学校规定的各类教师教学工作量标准,但超过额定标准50%。
D级:一学年内出现(Ⅲ级)教学事故1次;教学工作量低于学校规定的各类教师教学工作量标准的50%。
E级:因师德师风问题在教书育人中出现影响恶劣的事件;或出现(Ⅲ级)教学事故2次及以上;或出现严重(II级)、重大(I级)教学事故1次及以上。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专门的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成员由校有关领导、质量控制与评估办公室、教务处、人事处、学工部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审定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研究处理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考核领导小组在质量控制与评估办公室设考核办公室。
第十三条 各考核单位成立考核工作组,组长由各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各考核单位相关副职担任,成员包括各专业(教研室)主任、教师代表等。各考核单位考核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考核单位考核实施细则,对本考核单位的教师进行教学工作业绩考核。
第十四条 教师教学业绩考核各项指标、成果、荣誉等的截止期原则上为当学年6月30日,成果、荣誉等的确认时间原则上以发文、公布日为准。每年6月各考核单位考核工作组开展考核,9月将考核结果报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由学校统一发文公布。考核结果需在本考核单位内公示,公示期内,教师如有异议,可向各考核单位考核工作组提出书面意见并陈述理由,考核工作组应根据事实情况妥善处理;如仍有异议,可向学校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考核工作组要按照本办法制定本考核单位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细则,并报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