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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职院教〔2018〕21号-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28日 14:26 发布人:教务处 发布部门:教务处 阅读人数:20
教学工作量是衡量教师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根据国家《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试行办法》以及学校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教学积极性,切实保证教学任务的完成,规范教学管理,合理反映教师的教学工作状况,为教师的业绩考核和津贴发放提供依据,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为主线,以构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为目标导向,坚守课堂育人的主阵地。鼓励高职称教师从事教学科学研究,适当减少教学工作量,提高科研工作量。实行教学与科研等效机制。要求校内具有高校教师、工程、思政等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非教师岗位人员完成一定的教学工作量,营造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三全育人环境。完善企业行业能工巧匠兼任实践课程教学制度。
二、原则意见
1.教学工作量计算范围仅指我校全日制高职学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教学及其他教学工作等。教师每学年要按照学校的规定完成相应的教学工作量和岗位职责内的工作任务,如确因客观原因造成教学工作量不满,必须接受学校、分院(部)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2.教学工作量的统计以教务处下达的教学任务书为基本的原始依据,以教学过程中实际执行情况为最终依据。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学校批准同意后方可纳入教学工作量的统计范围。
3.统计教学工作量时,教学周数的认定依据教学执行计划的实际执行情况而核定,其中校历和相应的人才培养方案是核定教学周数的最主要的依据。教师因公、因病而耽误的教学学时,应做好相应的教学调整并补齐,未补齐的要做相应工作量的扣除。
4.教学工作量以标准学时为计算单位。不同类型的课程(或环节)、不同规模的编班人数,由各教学单位确定折算的标准学时。
5.教师教学工作量的统计是针对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计划规定任务的课程而进行的。与课程相关的任何教学环节未按要求完成规定教学任务,或发生教学事故的,其工作量除要按实际情况予以折扣外,还将依照“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规范教学常规管理,推进教书育人工作的意见”中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教学工作量的统计工作按教师归属由各分院(部)、各相关部门负责。教学工作量每学期末统计一次,按学年度计算学年总量;原则上要求两学期均衡安排教学工作量,避免出现教学资源的失衡。
7.教师教学工作量的统计必须实事求是,各分院(部)领导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严禁弄虚作假。统计结果应该公示,同时经任课教师本人、专业主任和分院(部)领导审核无误并逐级签字后,按学期报学校备案抽查。
三、教学工作量的构成
教师教学工作量包含课程教学工作量和其他教学工作量两部分。
1.课程教学工作量:包括理论及理实一体化教学工作量(教学设计、备课、授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考试命题、监考、阅卷、分析、登分等环节)及实践教学工作量(实验、实训等)。
2.其他教学工作量:顶岗实习及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各类竞赛、创新创业、工作坊、科技兴趣小组等列入第二课堂教育活动的项目指导等。其他教学工作量中的个别特殊类别可根据专业特点,与课程教学工作量打通。
上述教学工作量具体的教学要求、系数标准等由各教学单自行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四、教师教学工作量考核要求
经各分院、部批准,专任教师在完成教学工作总量的前提下,可适度以课程教学工作量超出部分替换其他教学工作量,但原则上不得以其他教学工作量替换课程教学工作量;对于兼课教师和特殊岗位的教师原则上可打通统计。
教师教学工作量的考核要求,按照专任教师、兼课教师、兼职教师和特殊岗位教师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1.专任教师:是指聘任在教师(含实训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分为教学为主型教师、教学科研型教师、科研与社会服务型教师三类。
教师类型 | 专业技术 职务 | 总教学工作量要求 | 其中: | |
课程教学 工作量 | 其他教学 工作量 | |||
教学为主型 | 教授 | 410 | 350-400 | 10-60 |
副教授及以下 | 410 | 0-50 | ||
教学科研型 | 教授 | 300-350 | 0-60 | |
副教授 | 330-360 | 0-50 | ||
讲师及以下 | 350-410 | 0-50 | ||
科研与社会服务型 | -- | 200 | 200 |
另外:
(1)公共基础课教师每学年须完成课程教学工作量400标准学时,其他教学工作量10学时;
(2)专业主任(负责人)每学年须完成教学工作量200标准学时(含其他教学工作量);
(3)经学校批准设置的基础课教研室负责人,每学年须完成课程教学工作量280标准学时(含其他教学工作量);
(4)台湾及境外教师的教学工作量以聘用合同为准;
(5)根据助讲培养制度,作为“助讲”培养的新教师,一年内课程教学工作量原则上不超过180课时(其中,新进博士不超过120学时)。培养“助讲”的导师,根据所承担的工作学校给予教学工作量补贴,具体按《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新进教师培养和助讲若干规定》执行。
为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教学科研研究,上述专任教师的课堂教学工作量与科研工作量超额部分可以相互替换,A类科研分1分可替换课堂教学工作量1课时,横向课题科研分5分替代1课时,但替换总量不超过规定总教学工作量的30%。
同时,鼓励教师采用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各二级教学单位在制定细则时对省级及以上立项课程可以考虑线上教学工作量。
2.兼课教师:是指在行政管理、教辅岗位工作,且已聘用在教学为主型专技岗、教学科研型专技岗、科研与社会服务型专技岗、其他专技岗(学生思政系列)的人员。继续教育学院另行制定方案。
(1)上述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管理工作并考核合格的前提下,每学年须完成教学工作量60-120标准学时。
(2)鼓励具备高校教师资格的非上述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积极承担教学工作,其教学工作量不作考核要求,但可作为职称申报的依据。
(3)兼课教师承担的课程原则上应与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相关。
3.兼职教师:要求各分院(部、中心)积极聘请企业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技术骨干、能工巧匠承担实践课程或环节的教学工作,兼职教师担任专业课程占比达到20%-30%。
4.特殊岗位教师:指经学院批准长期或临时承担特殊岗位工作、享受专业技术职务待遇的教师,其教学工作量由相关部门视具体情况确定,并报学校备案。
五、有关说明
1.关于公选课:专任教师承担公选课教学,一般不计入教学工作量,由教务处按学校规定的标准支付课酬;若因客观原因导致教学工作量不足的,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并经所在分院(部)同意,其所担任的公选课学时可按实际学时×人数系数(理论课)计入教学工作量,但不再享受公选课课酬;兼课教师承担公选课教学可计入教学工作量,但考核标准范围内的部分不享受公选课课酬。
2.关于监考:监考工作是课程教学内的一个环节,原则上不另计教学工作量(除考查课、公选课等利用课内学时进行随堂考试的课程外);全体教师有义务服从学校、分院(部、中心)安排,积极承担各级各类考试的监考工作;非工作日考试监考费发放标准按《宁波职业技术学院超额劳务报酬支付办法》执行。
3.关于校级督导:校督导委员会成员全年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经学校考核合格的,可计算60学时教学工作量(按学期进行考核,每学期计30学时;若教学工作量饱满者,也可按50元/学时的标准折算成工作量津贴,按学期发放;也可部分折算其他教学工作量,部分折算成工作量津贴)。
4.关于跨分院(部)授课:教师(含兼课教师)跨分院(部)承担我院全日制高职学生的教学工作,其课时津贴由聘请分院(部)按学院规定的标准划拨至该教师所在分院(部)或部门,其教学工作量可纳入该教师的统计范围;教师承担我院非全日制高职学生的教学工作,由相关单位、分院(部)按规定的标准支付课酬,不另计教学工作量。
5、关于教学工作量津贴:
(1)教师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平时均不额外支付课时津贴;若经学院同意平时通过专项经费支付了报酬的,则不再统计教学工作量。
(2)教师学年教学工作量应以饱满为宜,但各分院(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教学效果好的教师,适当多安排教学任务;教学效果不好的教师,应减少其教学任务。学年终,教师确有超工作量的,可按学院规定的标准计发超工作量津贴,但原则上规定专任教师每学年最多计超100标准学时,超出上述标准的部分可记入教师教学工作业绩,但不计发超工作量津贴。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