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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教学、服务工作量是衡量教师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根据国家《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试行办法》以及《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岗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修订)》(宁职院〔2015〕75号)、《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规范教学常规管理,推进教书育人工作的意见(修订)》(宁职院教〔2014〕24号)、《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基层教学组织管理办法(修订)》(宁职院教〔2014〕2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教学积极性,切实保证教学任务的完成,规范教学管理,统一各教研室教学工作量计算标准及办法,合理反映教师的教学工作状况,为教师的业绩考核和津贴发放提供依据,特制订本办法。
一、总则
1、教师教学工作量包括课程教学工作量和服务工作量两部分(具体见下表)。教师每学年要按照学院的规定完成相应的教学工作量和岗位职责内的工作任务,如确因客观原因造成教学工作量不满,必须接受公共教学部、教研室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2、教学工作量的统计以教务处及公共教学部下达的教学任务书为基本的原始依据,以教学过程中教学执行计划的实际执行情况为最终依据。教学计划中没有开设的课程以及未纳入教学工作量统计范畴的其他相关工作,原则上不予统计。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学院批准同意后方可纳入教学工作量的统计范围。
3、统计教学工作量时,教学周数的认定依据教学执行计划的实际执行情况而核定,其中校历和相应的人才培养方案是核定教学周数的最主要的依据。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安排教学任务,教师因公、因病或因国家法定节假日调休或学院重大活动而耽误的教学执行计划学时,由授课单位负责相应的教学调整、补齐,未补齐的要做相应工作量的扣除。
4、教学工作量以标准学时为计算单位。不同类型的课程(或环节)、不同规模的编班人数,按规定的计算办法折算为标准学时。
5、教师教学工作量的统计是针对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执行计划规定任务的课程而进行的。与课程相关的任何教学环节未按要求完成规定教学任务,或发生教学事故的,其工作量除要按实际情况予以折扣外,还将依照“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教学工作量的统计工作按教师归属由各教研室负责,部领导负责审核。教学工作量每学期末统计一次,按学年度计算总量;但原则上要求教师若无特殊原因应尽量平衡两学期的教学工作量,避免出现教学资源的失衡。
7、教师教学工作量的统计必须实事求是,各教研室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严禁弄虚作假。统计结果必须经任课教师本人、教研室主任和部领导审核无误并逐级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8、本办法适用于公共教学部全体教师教学工作量的计算与考核,经二级教代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公共教学部。
二、教学、服务工作量的构成范围及计算办法
根据学院实际和管理要求,本办法所称教学工作量仅指我院全日制高职学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教学、实践教学及其他教学工作;服务工作量至根据学院及部门工作需要,为学院、部门、学生服务产生的工作量。其具体范围及计算办法如下:
序号 |
构成范围 |
工作内容 |
计算办法、教学要求及系数标准 |
1、课程教学工作 |
公共 文化课 |
包括教学设计、备课、课件制作、授课、辅导、答疑及作业批改、考核(含命题、监考、阅卷、试卷分析、成绩统计、成绩登录)等环节。 |
按学时数×人数系数计算。根据不同课程的特点及学院相关教学要求,分别采取按自然班上课或按合班上课,人数系数标准如下:60人以下为1.0;61至80人为1.2;81至100人为1.3;100人以上为1.5。 |
体育课程 |
包括教学设计、备课、授课、训练、课外活动、考核(包含成绩统计、成绩登录)等环节。 |
1、体育选项课:40人左右为一个教学班,系数为1.0。 2、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分班测试的,按40人左右为一个教学班,测试完成所有项目计4课时,系数为1.0;集中测试的,按实际测试时间核定,每天不超过8课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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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类课程 |
包括备课、课件制作、授课、答疑、课外活动、作业抽查、考核(含成绩统计、成绩登录)等环节。 |
按学时数×系数计算。采取讲座或报告形式授课,每次课人数原则上不得低于90人;其系数标准为:90-120人左右及以上为1.0,150人左右及以上为1.2,200人左右及以上为1.5,400人左右及以上为2.0,600人左右及以上为2.5,1500人左右及以上为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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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专项教学工作 |
指经学院批准同意纳入教学工作量统计范围的相关专项教学工作。 |
由部、教研室视专项教学工作的具体情况提出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学院领导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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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服务工作 |
校外实训实践 |
包括实训、实践单位的落实与联系、任务布置与安排、过程管理与指导、指导记录、成绩评定、成绩登录、总结等环节。 |
按实际指导天数计算。1、教师跟班指导者:实际天数× 4学时 。2、学生分散实习教师定期检查指导者:10学时/周 (要求指导教师每周必须定期检查指导学生实习情况,并填写检查指导记录,工作量的计算,以各系根据教师检查指导记录的核定为准。) |
学科技能竞赛指导 |
主要指组织参加经教务处批准的由院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包括组队、制订训练方案、培训辅导、组织训练、竞赛指导和竞赛总结等环节。 |
原则上只根据竞赛成绩实行目标奖励,不另计教学工作量。若训练强度特别大,确有必要考虑工作量的,可由相关系部根据培训计划给予一定的学时补助,并报教务处备案。每个项目团队学时补助标准为:(1)安排专人停课集中培训,一个月以上的按每月不超过50学时,不足一个月的按总数不超过40学时;(2)利用业余时间培训的,省级以上项目按总数不超过40学时,市级项目按总数不超过30学时,院级项目按总数不超过20学时。已列培训计划但无故未按计划进行培训的,经查实要按教学事故对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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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坊等科技兴趣小组指导 |
按学院及教务处、部有关要求 |
根据“工作坊”等科技兴趣小组指导需要,制订指导计划,结合各类兴趣小组指导的强度系数确定学时补助数,并负责督促检查。原则上每个项目团队一学期学时补助数不超过30学时;单个教师指导的,不超过20学时。(实施细则须报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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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建设与日常管理 |
根据部、教研室安排 |
协助部、教研室承担学科建设、日常管理的,由部领导、教研室主任根据列举的具体工作绩效核定。每个教研室总额不超过30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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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考及考务工作 |
根据学院及部安排 |
校内考试(含期中、期末、技能考核、分层等)的监考及考务工作按实际考试时间核定1或2课时;分层考试的命题为2-4课时;组织、编排根据实际考生数核定2-4课时;批卷工作量为每班(40人左右)4课时,特殊情况由教研室及部领导核定。 教师参加自主招生、计算机、英语等级考试等由学院安排的考试,其监考与考务工作由学院相关部门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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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竞赛、社团活动等项目评审 |
由学院主办的或经学院批准由相关职能部门主办的 |
教师组织校内技能比赛的,根据竞赛规模、参与人数情况按10-20学时核定工作量;教师参加校内学科竞赛、社团活动等项目评审且没相应酬金的,按实际评审时间确定服务课时,原则上每个项目不超过3课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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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竞赛 |
由学院主办的或经学院批准参加院级以上体育竞赛的 |
组织校运会的(限总裁判长或由总裁判长分配)每届计20课时;校内单项体育竞赛计10课时(其中篮球、排球项目按男、女分开计)。 参加校级以上体育比赛教练员、裁判员按实际比赛天数计,每天计6课时;领队计4课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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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交流活动 |
由学院委派或经部门批准从事的学术交流活动 |
按实际参加活动天数,按每天4课时核定工作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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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工作 |
担任各分院班主任的(含专升本班级) |
根据班主任工作考核情况,合格的按每学年20学时,优秀的按学年30学时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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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辅导员 |
经学工部聘任兼任分院、社区辅导员的 |
根据辅导员工作考核情况,合格的按每学年20学时,优秀的按学年30学时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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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经部、教研室两级认定的 |
教职工承担学院、部门其他服务工作,如学科建设、文化建设、学生服务、突发事件处置以及其他临时性工作,由部门考核小组核定。 |
三、教师教学工作量考核要求
教师教学工作量包含课程教学工作量和服务工作量两部分,对于专任教师原则上要求要分别完成该两部分相应的工作量标准,教师在完成教学工作总量的前提下,若出现服务工作量不足,经公共教学部批准可适度以课程教学工作量超出部分顶替服务工作量,但原则上不得以服务工作量顶替课程教学工作量。
教师教学工作量的考核要求,按照专任教师、兼课教师、兼职教师和特殊岗位教师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1、专任教师:特指校内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岗位人员,分为教学为主型教师、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社会服务与推广型教师三类。
(1)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中的教学工作量每学年须完成410标准学时;服务工作量正高为50学时、副高为40学时、讲师为30学时、助教及以下为20课时;
(2)社会服务与推广型教师(须于每年初向公共教学部提出申请,经科研处、人事处同意并签署协议)每学年须完成其学科教学为主型教师课程教学工作量50%(即205标准学时);服务工作量同上。
(3)教研室主任(负责人),每学年须完成课程教学工作量280标准学时,服务工作量同上。
(4)部主任、书记、副主任、办公室主任、教学秘书等具有高校教师、工程、思政、实验等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且具备高校教师资格证的岗位人员的教学工作量每学年须完成60标准学时;服务工作量为上述标准的50%。
2、特殊岗位教师:指经学院、部门批准的长期或临时有特殊约定的人员,其教学工作量由相关部门视具体情况确定,并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四、有关说明
1、关于公选课: 原则上要求中级及以上职称专任教师每学年至少要开出1门公选课。专任教师承担公选课教学,一般不计入教学工作量,由教务处按学院规定的标准支付课酬;若因客观原因导致教学工作量不足的,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并经部批准同意,其所担任的公选课学时可按实际学时×人数系数(理论课)×1.0折算计入教学工作量,但不再享受公选课课酬。
2、关于“专升本”辅导:“专升本”辅导课程原则上根据市场化运作,由公共教学部与继续教育学院协商核定工作量,特殊情况经部批准同意可按实际学时×人数系数(理论课)×1.0折算计入教学工作量,可纳入校内教学工作量统计,但不再享受“专升本”辅导课课酬。
3、关于监考:监考工作是课程教学内的一个环节,全体教师有义务服从学院、部考务安排,积极承担各级各类考试的监考工作。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由组织部门按规定发放;部门所属课程考试及临时性考试(如英语、数学分层考试等)没发放监考费的,按照上述计算标准折算服务工作量。
4、关于教学督导:二级督导按工作要求,完成规定的听课任务及相应职责,每学期末按实际听课、巡查、专项检查等情况核定教学工作量。如已发放酬金的,则不能重复计算教学工作量。
5、关于跨分院、部授课:教师(含兼课教师)跨分院、部承担我院全日制高职学生的教学工作,其课时津贴由聘请分院、部按学院规定的标准划拨至该教师所在系部或部门,其教学工作量可纳入该教师的统计范围;教师承担我院非全日制高职学生的教学工作,由相关单位、系部按规定的标准支付课酬,不另计教学工作量。
6、关于工作量津贴:
(1)教师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平时均不额外支付课时津贴;若经学院同意平时通过专项经费支付了报酬的,则不再统计教学工作量。
(2)教师学年教学工作量应以饱满为宜,但各教研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教学效果好的、教学为主型教师,适当多安排教学任务;教学效果不好的教师,应减少其教学任务。学年终,教师确有超工作量的,可按学院规定的标准计发超工作量津贴,但原则上规定专任教师和兼课教师每学年最多计超100标准学时,超出上述标准的部分可记入教师教学工作业绩,但不计发超工作量津贴。
(3)教书育人、服务育人,是广大教职工的本职义务,对于主动承担学院、部各类服务工作,关心学院发展、关心学生成长的教职工,要在年度考核、奖励评优、职称推荐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五、本办法经公共教学部二级教代会通过后,自2015年9月1日起试行。
公共教学部
2016年4月26日